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56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569號
- 原告
- 運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成
- 訴訟代理人
- 莊淑芬
- 被告
- 陳群魁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569號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 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 4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江家慶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00元,及自民國112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