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673號
- 原告
- 左其昌
- 被告
- 康寧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康寧護理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周煌峨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舟
- 被告
-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昌煒
- 訴訟代理人
- 李桂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按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就其母親向政府申請長照機構補助款之「權利」受到侵害,核其性質,非屬絕對權侵害所生之財產上損害,係純粹經濟上損失。而原告復具體陳稱本件訴訟標的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見本院卷第124頁),依首揭說明,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