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6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左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小字第67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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