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許凱翔
- 原告左其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6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左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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