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82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張公輔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斌
- 被告
- 頂尖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潮蝶視覺藝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98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