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黃明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863號原 告 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愛玲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