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黃明松、崔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863號原 告 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松 被 告 崔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小 額程序仍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1日送達 原告,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