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973號
- 原告
- 太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琮閔
- 被告
- 楓綸文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柏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4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傳真書狀聲請請假,但並未提出正當理由之證明資料,爰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