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漢塏物業有限公司、楊漢塏、台灣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桑緯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漢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塏 被 告 台灣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緯宏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4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