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桑緯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灣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緯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塏物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3,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