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許凱翔
- 原告林世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26號原 告 林世鑫 訴訟代理人 江致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對被告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債權本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3,717元(計算式:30,000+3,717=33,71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7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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