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26號
- 原告
- 林世鑫
- 訴訟代理人
- 江致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對被告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債權本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3,717元(計算式:30,000+3,717=33,71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