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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6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凱翔

原告
全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羿萱律師
被告
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哲雄
訴訟代理人
謝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全偲行銷有限公司-議題內文撰寫報價單第(三)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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