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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鄧志浩

  • 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絕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98號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訴訟代理人 單琪 被 告 絕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DHL全球文件/包裹快遞服務協議書第9條約定可 參(見支付命令卷第21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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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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