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
- 原告
- 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詠喨
- 訴訟代理人
- 許緯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