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楊詠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原 告 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喨 訴訟代理人 許緯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