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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許凱翔

原告
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喨
訴訟代理人
許緯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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