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
- 原告
- 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詠喨
- 訴訟代理人
- 許緯緯
- 被告
- 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禾穎
- 被告
- 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禾穎
前列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2月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家禎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91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9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雖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提出民事異議狀,惟未具體記載異議理由,僅檢附「哆奇玩具」服務變動公告網路貼文截圖,復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辯論,自難認為其有任何具體答辯。因此,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全額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