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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王斌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林奇儒 被 告 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54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均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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