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26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子駿即億代商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11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子駿即億代商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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