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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126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王又陞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被告
崔子駿即億代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126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5,546 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4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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