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崔子駿即億代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54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