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楊雅淳即艋舺四面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18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345 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3%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趙薇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18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