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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2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凱翔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告
建鑫文創產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5,36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均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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