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彭淑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79號 原 告 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美 訴訟代理人 梁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青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 說明: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之程式。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亦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