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周亦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306號原 告 周亦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