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徐文瑞

  • 當事人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被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周容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許秋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