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卓宇豪、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被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周容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