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35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協立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宜典
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3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852 元,及自民國112 年4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5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324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30元。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