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協立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宜典 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3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852 元,及自民國112 年4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5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324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30元。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