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20號
- 反訴原告
- 洋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傳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對反訴被告即原告煦旭有限公司間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1420號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對反訴被告即原告煦旭有限公司間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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