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20號
被告即
- 反訴原告
- 洋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傳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原告即
- 反訴被告
- 煦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翔
- 訴訟代理人
-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8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7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所提反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