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廷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37號原 告 張廷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 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