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51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嚴中偉
- 被告
- 雷富豐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永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4,1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應堪認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 184,104元 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0%計算。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112年12月24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