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江家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4號原 告 江家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富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 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