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8號
- 原告
- 簡宏霖
- 被告
- 睿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岑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1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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