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睿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岑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岑恩 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宏霖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