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0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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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潤浩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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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白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44萬1,000 元。惟依兩造簽訂之實境節目委託拍攝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8條第6項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可稽(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卷第19頁),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