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73號
- 原告
-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順
- 被告
- 聚美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盛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58萬7,807元及遲延利息。惟依系爭租約第十四條第8款約定:如因本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租約可稽(見本院卷第18、28、32頁),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