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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徐文瑞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張曉昀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法人張曉昀劉育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曉昀 人 被 告 張曉昀 被 告 劉育榮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8,819 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19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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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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