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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告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曉昀
被告
被告
張曉昀
被告
劉育榮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2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8,819 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19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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