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被告
-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曉昀
- 被告
- 人
- 被告
- 張曉昀
- 被告
- 劉育榮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2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8,819 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19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