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07號
- 原告
- 施明瀚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1707號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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