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73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吳昭輝
- 被告
- 鋒懋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婉鈞
- 被告
- 張明輝
-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73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8,599 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49%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 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