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刑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A女 被 告 陳金松 被 告 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5萬元及其同上計算期間之利息,被告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並應與甲○○連帶給付。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答辯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並另補充於後。 二、被告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對甲○○性騷擾行為,無從預見或防免,但此部分並非不能以勤前教育、人員選任安排,以盡雇主性騷擾防免之責任,所以此部分抗辯不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