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黃培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259號 原 告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4,6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