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324號原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 告 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畢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0,327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8149%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0,206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806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