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324號
- 原告
- 興創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汶任
- 被告
- 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畢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0,327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8149%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0,206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806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