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3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333號
- 原告
- 嘉義農產品生產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賴加淋
- 原告
- 民雄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加淋
- 被告
- 蕥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譽嫣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333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4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白珊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851 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所提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