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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許凱翔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
    賴加淋、陳譽嫣

  • 當事人
    嘉義農產品生產合作社民雄國際有限公司蕥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333號 原 告 嘉義農產品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賴加淋 原 告 民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加淋 被 告 蕥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嫣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333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4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851 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所提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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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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