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35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陳名揚
- 被告
- 盛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335 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8,7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