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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鄭祖營
被告
李莉苓即兆拓商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李泳志即李鴻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號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9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李莉苓即兆拓商號所簽發、經被告李泳志背書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支票,屆期後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應堪信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暨利息,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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