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廖美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美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王治平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