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鋼工程有限公司、謝鴻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鐸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 元(計算式:3,000,000-630,000=2,370,0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