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 原告
- 上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維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淇羨律師
- 被告
-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鴻財
- 訴訟代理人
- 賴雅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富鋼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