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有限会社旭日国際旅行
- 法定代理人
- 宋壯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昇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