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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45號

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有限会社旭日国際旅行
法定代理人
宋壯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昇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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