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有限会社旭日国際旅行、宋壯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有限会社旭日国際旅行 法定代理人 宋壯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昇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8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