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張美琪即禾采食堂
- 訴訟代理人
- 盧之耘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廖紀綱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反訴原告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廖紀綱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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