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美琪即禾采食堂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廖紀綱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