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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徐文瑞

  • 當事人
    廖紀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紀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即禾采食堂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2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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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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