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廖紀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紀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即禾采食堂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2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