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紀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即禾采食堂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即禾采食堂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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