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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黃依晴
  •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 原告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碧子鄭哲全鄭美枝蔡林錦梅林錦霞鄭明昭彭玉金林政宏林政雄林炎禎林美桂林雲霞林文德王興祺林志旭林志忠林淑娟林雪慧鄭博文鄭凱文鄭貞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519號 原 告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林碧子 鄭哲全 鄭美枝 蔡林錦梅 林錦霞 鄭明昭 彭玉金 林政宏 林政雄 林炎禎 林美桂 林雲霞 林文德 王興祺 林志旭 林志忠 林淑娟 林雪慧 鄭博文 鄭凱文 鄭貞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怡齡 被 告 鄭周煌 周阮尽 林宗標 林欽定 林欽發 林欽泉 楊岳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祥 被 告 林武源 林武信 杜林素娥 林顏寶玉 林文忠 林桂長 黃吳麗娟 黃彥儒 黃彥智 黃齡瑩 黃陳明英 黃俊穎 黃琴斐 黃俐禎 陳志任 陳志典 陳志昌 王孫東 林文煒 林秋湄 林秋蓉 邱瀅憓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意洵 林許儉 林志豪 林志明 黃玉琴 林文蔚 林建利 林昕儀 住○○市○○區○○路00號 林聖開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 林良儒 林美婷 闕淑媛 林知毅 林子傑 林士凱 黃○綸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智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陳○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林○瑀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蕙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4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被 告 林欽銘 林睿豪 林永騰 林育蘭 鄭美櫻 鄭育忠 鄭玉雲 鄭玉霞 鄭美珍 鄭陳却 林宏謨 林宏哲 林宏猷 林清波 林正夫 鄭順忠 鄭珠鍊 鄭珠環 林裕彬 林裕崇 林茹瑩 林郁珮 林光彥 林光益 林柏源 林柏君 林柏甫 周林美珠 林美蓮 鄭雪如 鄭玉芬 鄭進定 鄭清波 鄭一男 鄭德勝 鄭 志 鄭啟錫 鄭英棋 鄭心茹 鄭豊斌 陳科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鄭毅棋 柯俊賢 柯俊明 柯慧美 林家瑜 鄭林謹 鄭聰賢 鄭聰品 鄭聰俊 鄭聰淼 鄭聰評 鄭淑惠 鄭淑華 顧佳宜 顧佳欣 闕湘芷 闕湘寧 林佩怡 王廷芳 王英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王廷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元 被 告 侯瑾妤 楊蕙芸 鄭信文 鄭偉仁 鄭昭明 劉麗香 劉麗瓊 劉麗美 劉麗謹 劉國堂 林永鴻 林聖棠 鄭宥騏 鄭宇茵 林建忠 林建國 林建旻 林宏量 鄭明火 鄭雪梅 鄭淑蘭 鄭淑瓊 鄭育芳 鄭伃婷 鄭伃均 周墩堅 胡敦貴 周祝瑛 胡祝惠 胡美芳 林根泉 林根賢 林根昌 林美麗 林紹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周墩堅、胡敦貴、周祝瑛、胡祝惠、胡美芳應就其被繼承人周完所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 有部分864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武源、林武信、杜林素娥、林聖開、林良儒、林美婷、林知毅、林子傑、林士凱應就其被繼承人林顏梅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864分之 108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林根泉、林根賢、林根昌、林美麗、林紹麗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桂芳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128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 分割,所得價金如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167人(以下合稱被告,如 個別指稱則逕稱其名)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兩造各自提出之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另林碧子、鄭哲全、鄭美枝、蔡林錦梅、林錦霞、鄭明昭、彭玉金、林政宏、林政雄、林炎禎、林美桂、林雲霞、林文德、王興祺、林志旭、林志忠、林淑娟、林雪慧、鄭周煌、周阮尽、林宗標、林欽定、林欽發、林欽泉、林欽銘、林睿豪、林永騰、林育蘭、鄭美櫻、鄭育忠、鄭玉雲、鄭玉霞、鄭美珍、鄭陳却、林宏謨、林宏哲、林宏猷、林清波、林正夫、鄭順忠、鄭珠鍊、鄭珠環、林裕彬、林裕崇、林茹瑩、林郁珮、林光彥、林光益、林柏源、林柏君、林柏甫、周林美珠、林美蓮、鄭雪如、鄭玉芬、鄭清波、鄭一男、鄭德勝、鄭志、鄭啟錫、鄭英棋、鄭心茹、鄭豊斌、鄭毅棋、柯俊賢、柯俊明、柯慧美、林家瑜、鄭林謹、鄭聰賢、鄭聰品、鄭聰俊、鄭聰淼、鄭聰評、鄭淑惠、鄭淑華、顧佳宜、顧佳欣、侯瑾妤、楊蕙芸、鄭信文、鄭偉仁、鄭昭明、劉麗香、劉麗瓊、劉麗美、劉麗謹、劉國堂、林永鴻、林聖棠、鄭宥騏、鄭宇茵、林建忠、林建國、林建旻、林宏量、鄭淑瓊、鄭育芳、鄭伃均、周墩堅、胡敦貴、周祝瑛、胡祝惠、胡美芳、林根泉、林根賢、林根昌、林美麗、林紹麗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 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份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兩造共有坐 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 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周完、林顏梅、林桂芳均已死亡,而如主文第1至3項之被告為渠等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登記謄本、被繼承人周完、林顏梅、林桂芳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是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判命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被告先為繼承登記,為有理由。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間並無以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迄今未能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 (三)復經本院勘驗系爭土地利用現狀,系爭土地需經臺北市○○ 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387-1土地)始得進入而 為一袋地,中間均為平坦之空地,其上則有停放汽車、土地邊緣或為鄰近建物佔用等情,有現場照片在卷可考,又系爭土地面積雖有495平方公尺,然共有人共167人(含原告),此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系爭土地若採原物分割方式或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因共有人人數眾多,分得之土地均屬畸零地或袋地,徒增彼此法律關係之複雜性,且因土地細分導致無法發揮其經濟效益,有悖於民法物權編最大化物之經濟效益之立法意旨。 (四)闕湘芷、闕湘寧、林珮怡、王廷芳、王英毅雖抗辯稱:系爭土地相鄰之387-1土地為王英毅所有,爰請求將上開5人之應有部分以原物分割,其中由本院囑託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繪製收件字號民國112年9月13日南港土字第036200號系爭爭土地複丈成果圖之A部分(面積13.45平方公尺)分歸闕湘芷、闕湘寧、林珮怡、王廷芳、王英毅所有,維持共有狀態,該成果圖之B部分(面積481.55平方公尺) 則分歸原告、林珮怡及其他被告所有,並變價分割等語。然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179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之判決要旨,均已明白揭櫫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裁判分割共有物時,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倘採原物分配與變賣價金分配分割方法併用時,必須全體共有人均分配部分原物及變賣部分原物後賣得之價金,始符法律規定之意旨,是以,上開分割方式並非現行法律可得採取之分割方法,上開5人之抗辯難認可採。 (五)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分割之目的、經濟效益、各共有人意願、公平均衡原則等一切因素,本院認原告所主張變賣共有物、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之方法,應為允當可採。 (六)至於楊岳修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固經訴外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4日以本院士院114年3月4日鳴114司執全助快字第149號為假扣押登記;訴外人臺北國稅局於114年10月31日以該局114年10月30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1140858531A號為禁止處分登記,有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附卷可參。惟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後,共有人(包含執行債務人及非執行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824 條規定之方法,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且裁判分割,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而分割共有物,不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明。是故, 地政登記機關於受理法院確定裁判分割登記時,即將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轉載於原被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共有人分割取得之土地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 民執類提案第4號意旨參照)。從而,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經查封以後,因有效之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或價金,此為債務人原有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所及,是為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 項所定查封之相對效力。由此以觀,上開限制登記並不影響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且本件裁判分割之結果對債權人亦生效力,僅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後地政機關受理分割登記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之,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變價後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爰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分擔,始為公平,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一: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95平方公尺)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備註 1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60分之1 原告。 2 林碧子 36分之1   3 鄭哲全 216分之1   4 鄭美枝 216分之1   5 蔡林錦梅 72分之1   6 林錦霞 72分之1   7 鄭明昭 864分之36   8 彭玉金 48分之1   9 林政宏 90分之1   10 林政雄 90分之1   11 林炎禎 90分之1   12 林美桂 324分之1   13 林雲霞 324分之1   14 林文德 324分之4   15 王興祺 864分之54   16 林志旭 180分之1   17 林志忠 180分之1   18 林淑娟 180分之1   19 林雪慧 180分之1   20 鄭博文 648分之1   21 鄭凱文 648分之1   22 鄭貞怡 648分之1   23 周墩堅 864分之4 現登記名義人為周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胡敦貴 周祝瑛 胡祝惠 胡美芳 24 鄭周煌 864分之4   25 周阮尽 864分之4   26 林宗標 144分之3   27 林欽定 360分之1   28 林欽發 360分之1   29 林欽泉 360分之1   30 楊岳修 54分之1   31 林欽銘 216分之1   32 林睿豪 216分之1   33 林永騰 216分之1   34 林育蘭 216分之1   35 鄭美櫻 公同共有120分之1   鄭育忠   鄭玉雲   鄭玉霞   鄭美珍   36 鄭陳却 240分之31   37 林武源 公同共有864分之108 現登記名義人為林顏梅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為林武源、林武信、杜林素娥、林聖開、林良儒、林美婷、林知毅、林子傑、林士凱。 林武信 杜林素娥 林聖開 林良儒 林美婷 闕淑媛 林知毅 林子傑 林士凱 林顏寶玉 林文忠 林桂長 黃吳麗娟 黃彥儒 黃彥智 黃齡瑩 黃陳明英 黃俊穎 黃琴斐 黃俐禎 陳志任 陳志典 陳志昌 王孫東 林文煒 林秋湄 林秋蓉 邱瀅憓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意洵 林許儉 林志豪 林志明 黃玉琴 林文蔚 林建利 黃品綸 林昕儀 林倢瑀 38 林宏謨 128分之1   39 林宏哲 128分之1   40 林宏猷 128分之1   41 林清波 1536分之32   42 林正夫 128分之1   43 林根泉 128分之3 現登記名義人為林桂芳,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林根賢 林根昌 林美麗 林紹麗 44 鄭順忠 896分之1   45 鄭珠鍊 896分之1   46 鄭珠環 896分之3   47 林裕彬 768分之1   48 林裕崇 768分之1   49 林茹瑩 768分之1   50 林郁珮 768分之1   51 林光彥 192分之1   52 林光益 192分之1   53 林柏源 576分之1   54 林柏君 576分之1   55 林柏甫 576分之1   56 周林美珠 192分之1   57 林美蓮 192分之1   58 鄭雪如 公同共有864分之36   鄭玉芬 鄭進定 鄭伃婷 鄭伃均 鄭清波 鄭一男 鄭德勝 鄭志 鄭啟錫 鄭明火 鄭雪梅 鄭淑蘭 鄭淑瓊 鄭育芳 鄭英棋 鄭心茹 鄭偉仁 鄭昭明 59 鄭豊斌 3690分之4   60 陳科名 3690分之4   61 鄭毅棋 896分之1   62 柯俊賢 公同共有18分之1   柯俊明 柯慧美 63 林家瑜 384分之1   64 鄭林謹 1080分之1   65 鄭聰賢 1080分之1   66 鄭聰品 1080分之1   67 鄭聰俊 1080分之1   68 鄭聰淼 1080分之1   69 鄭聰評 1080分之1   70 鄭淑惠 1080分之1   71 鄭淑華 1080分之1   72 顧佳宜 2160分之1   73 顧佳欣 2160分之1   74 闕湘芷 48000分之300   75 闕湘寧 48000分之300   76 林佩怡 29520分之191   77 王廷芳 16400分之159   78 王英毅 48000分之40   79 王廷魁 48000分之30   80 侯瑾妤 48000分之25   81 楊蕙芸 48000分之25   82 鄭信文 896分之1   83 劉麗香 公同共有864分之12   劉麗瓊 劉麗美 劉麗謹 劉國堂 84 林永鴻 36分之1   85 林聖棠 36分之1   86 鄭宥騏 48分之1   87 鄭宇茵 48分之1   88 林建忠 270分之1   89 林建國 270分之1   90 林建旻 270分之1   91 林宏量 128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60分之1 2 林碧子 36分之1 3 鄭哲全 216分之1 4 鄭美枝 216分之1 5 蔡林錦梅 72分之1 6 林錦霞 72分之1 7 鄭明昭 864分之36 8 彭玉金 48分之1 9 林政宏 90分之1 10 林政雄 90分之1 11 林炎禎 90分之1 12 林美桂 324分之1 13 林雲霞 324分之1 14 林文德 324分之4 15 王興祺 864分之54 16 林志旭 180分之1 17 林志忠 180分之1 18 林淑娟 180分之1 19 林雪慧 180分之1 20 鄭博文 648分之1 21 鄭凱文 648分之1 22 鄭貞怡 648分之1 23 周墩堅 連帶負擔864分之4 24 胡敦貴 25 周祝瑛 26 胡祝惠 27 胡美芳 28 鄭周煌 864分之4 29 周阮尽 864分之4 30 林宗標 144分之3 31 林欽定 360分之1 32 林欽發 360分之1 33 林欽泉 360分之1 34 楊岳修 54分之1 35 林欽銘 216分之1 36 林睿豪 216分之1 37 林永騰 216分之1 38 林育蘭 216分之1 39 鄭美櫻 連帶負擔120分之1 40 鄭育忠 41 鄭玉雲 42 鄭玉霞 43 鄭美珍 44 鄭陳却 240分之31 45 林武源 連帶負擔864分之108 46 林武信 47 杜林素娥 48 林聖開 49 林良儒 50 林美婷 51 闕淑媛 52 林知毅 53 林子傑 54 林士凱 55 林顏寶玉 56 林文忠 57 林桂長 58 黃吳麗娟 59 黃彥儒 60 黃彥智 61 黃齡瑩 62 黃陳明英 63 黃俊穎 64 黃琴斐 65 黃俐禎 66 陳志任 67 陳志典 68 陳志昌 69 王孫東 70 林文煒 71 林秋湄 72 林秋蓉 73 邱瀅憓 74 林昭呈 75 林靜瑜 76 林意洵 77 林許儉 78 林志豪 79 林志明 80 黃玉琴 81 林文蔚 82 林建利 83 黃品綸 84 林昕儀 85 林倢瑀 86 林宏謨 128分之1 87 林宏哲 128分之1 88 林宏猷 128分之1 89 林清波 1536分之32 90 林正夫 128分之1 91 林根泉 連帶負擔128分之3 92 林根賢 93 林根昌 94 林美麗 95 林紹麗 96 鄭順忠 896分之1 97 鄭珠鍊 896分之1 98 鄭珠環 896分之3 99 林裕彬 768分之1 100 林裕崇 768分之1 101 林茹瑩 768分之1 102 林郁珮 768分之1 103 林光彥 192分之1 104 林光益 192分之1 105 林柏源 576分之1 106 林柏君 576分之1 107 林柏甫 576分之1 108 周林美珠 192分之1 109 林美蓮 192分之1 110 鄭雪如 連帶負擔864分之36 111 鄭玉芬 112 鄭進定 113 鄭伃婷 114 鄭伃均 115 鄭清波 116 鄭一男 117 鄭德勝 118 鄭志 119 鄭啟錫 120 鄭明火 121 鄭雪梅 122 鄭淑蘭 123 鄭淑瓊 124 鄭育芳 125 鄭英棋 126 鄭心茹 127 鄭偉仁 128 鄭昭明 129 鄭豊斌 3690分之4 130 陳科名 3690分之4 131 鄭毅棋 896分之1 132 柯俊賢 連帶負擔18分之1 133 柯俊明 134 柯慧美 135 林家瑜 384分之1 136 鄭林謹 1080分之1 137 鄭聰賢 1080分之1 138 鄭聰品 1080分之1 139 鄭聰俊 1080分之1 140 鄭聰淼 1080分之1 141 鄭聰評 1080分之1 142 鄭淑惠 1080分之1 143 鄭淑華 1080分之1 144 顧佳宜 2160分之1 145 顧佳欣 2160分之1 146 闕湘芷 48000分之300 147 闕湘寧 48000分之300 148 林佩怡 29520分之191 149 王廷芳 16400分之159 150 王英毅 48000分之40 151 王廷魁 48000分之30 152 侯瑾妤 48000分之25 153 楊蕙芸 48000分之25 154 鄭信文 896分之1 155 劉麗香 連帶負擔864分之12 156 劉麗瓊 157 劉麗美 158 劉麗謹 159 劉國堂 160 林永鴻 36分之1 161 林聖棠 36分之1 162 鄭宥騏 48分之1 163 鄭宇茵 48分之1 164 林建忠 270分之1 165 林建國 270分之1 166 林建旻 270分之1 167 林宏量 12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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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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