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華德實業有限公司、林俊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原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瑩鎗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華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德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朱鈴玉